郝南金:做人不要黄晓明,股权协议


内容             郝南金:做人不要黄晓明,股权协议
  8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高达18亿的罚单,被罚人高勇一人控制了16个账户,操纵“精华制药”股票,半年时间非法获利8.97亿元,创出了操纵单只股票获利的历史之最。
  而黄晓明的卷入将该案推向另一个高潮。处罚决定书显示,高勇操纵的14个委托交易账户其中之一,为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并经过护城河投资另一个合伙人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账户交由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布声明称,黄晓明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注意是从前,接下来情况不确定会不会参与相关调查)
  这份声明并没有直接否认“高勇案”中的黄某明是黄晓明本人。既没有否定“黄的账户是由高操作”的传闻,也没有否认“黄的账户参与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传闻。《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但是,黄晓明出借的账户属于自然人账户,非法人账户。该法律人士表示,如果黄晓明和他母亲在不知晓高勇的操纵股市的前提下,的确找不到相关法律条文判定其行为违规。
  律师表示,虽然此案中黄晓明母亲张素霞只是存在借出账户的事实并不违法,但是否委托其资金给高勇操作尚未最后结论。但作为明星而言,以“不知情”就撇清所有事实有推卸责任之嫌,借出其账户本身的操作也有很大的风险,且十分不谨慎。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变更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变更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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